挂靠人是否可以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首先我们需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对建设施工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挂靠人之间存在两个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行为。发包人、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均知道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并无共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掩盖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一方面,被隐藏的行为是没有实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挂靠人,通过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实际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该法律关系被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隐藏。也就是说,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反映的是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那么上述通谋虚伪行为和被隐藏的行为的效力如何呢?
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依据该条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通谋虚伪行为,故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被隐藏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进行判断。]而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的方式承揽合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更是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因此,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