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自建厂房突然被拆 委托宸维维护权益

宸维律师代理了一件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确认强拆违法案,近日,当事人徐女士迎来了胜诉判决书。

图片1

2010年2月,徐女士与案外人马先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马先生同意将坐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村委会辖内购置的土地兴建建筑面积为1320平方米的厂房租给乙方开厂使用,租用期限共30年。徐女士在租期内对厂房进行升级改建,厂房总面积达到了2600平方米。

此后,该厂房因推进全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23年7月14日,被告与马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马先生同意被告收回其承租的2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权益和约2600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然而,此事并未告知徐女士。同年8月,该厂房被拆除。

徐女士在得知厂房遭遇强拆后悲愤不已,自己作为厂房的合法使用权人居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了违法强拆。徐女士在冷静后毅然选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通过多方对比了解选择委托宸维律师代理本案。

宸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当地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实际走访厂房并收集相关证据,经过多轮商讨以及法律研究后,宸维律师代理徐女士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今年7月,该案开庭审理。

图片2

庭审中,被告做了充分准备,被告辩称:原告未证明其对案涉厂房享有合法权益及份额,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属于前述项目的补偿对象,其自始至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厂房享有权益或其本人系该厂房的补偿对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马先生就加建厂房、厂房的补偿款分配进行了约定,原告不享有对案涉厂房的诉权,主体不适格。据被告了解到的事情原委,原告的诉讼目的实质是对案涉厂房的补偿款事宜不服,该事由是原告与案外人马先生之间对案涉厂房的利益份额纠纷,与被告无关,应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听完被告的辩论意见,两位宸维律师早有准备,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我方有权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被告明知厂房租赁后经原告改建,仍将案涉约2600平方米 厂房认定为马先生所有,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基于错误的事实直接拆除上述厂房亦缺乏相应的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宸维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徐女士所诉位于佛山某地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1 2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