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一类常见的犯罪就是侵占公司财产罪,对于这种案例如何处罚呢?今天通过一则侵占公司财产罪的处罚案例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侵占公司财产罪的常见一种形式就有侵占公司股权。股权系我国法定的财产所有权之一,而公司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作为非公司股东的公司管理人员,其利用掌管公章等职务便利,以欺诈方式,通过非法侵占股东股份,进而完全操控公司、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如数额巨大,则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大类中的职务侵占罪。
案情概述
2003年3月,周合昌、郑万朝、朱朝云3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新疆阿克苏天源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源公司),3人各持公司40%、40%、20%的股份。2005年11月,经协商3人所持股份分别变更为70%、10%、20%,并在阿克苏垦区公证处进行公证。2005年11月,该公司聘任栗强华(本案被告人)为副经理。2006年1月,栗强华利用掌管公司公章等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同意,伪造了《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全部股份变更到其妻周惠娟、其岳父周合昌名下。后,郑万朝、朱朝云二人的经营权、求偿权等权利被完全剥夺。经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天源公司净资产为4074591.73元,栗强华非法侵占天源公司股东郑万朝、朱朝云的股份价值为1222377元。该案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将天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栗强华将郑、朱二人的股份变更转移后,将许多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如审计报告中记载其中有一笔27万元,栗强华用于个人交纳经营性水费。
另外,周合昌在担任天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栗强华,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天源公司账户中的50万元资金打入公司会计于金玲个人建行卡中,后又倒出并打入筹建中的阿克苏吉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公司)临时账户,用于吉利公司的注册验资。2005年12月吉利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周合昌、张保仓(栗强华的姐夫),法定代理人为张保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栗强华被天源公司聘任为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股份价值122.23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栗强华在担任天源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天源公司资金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栗强华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栗强华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侵占公司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典型特征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主体是特殊主体,这与诈骗罪、侵占罪有显著不同。本案中,栗强华利用自己在天源公司担任副经理、掌管公司公章的便利,携带盖有公章的《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工商管理机关将郑、朱二人股份变更转移,亦符合侵占公司财产罪中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表现。栗强华如不担任天源公司的副经理,则没有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不会取得工商机关的信任而随意变更登记股权。因此,栗强华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