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为5年。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出资期限仍将会调整到5年内。实践中,创业企业一般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定股东的出资期限,股东按期出资直接关乎企业的资本充实,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实践中,许多创业企业的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尚未实缴的出资,可能不愿继续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如果将未出资股权转让给他人,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出资义务?下面结合新《公司法》规定进行介绍。
股东即便将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仍无法完全避免被追究出资或赔偿责任。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可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1)[针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履行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非瑕疵出资的股权(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理应了解出资的情况并在受让后承担第一顺位的出资责任,但如果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则转让人仍可被要求承担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从适用新《公司法》的司法判例可知,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不限于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还可能被要求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未偿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2)[针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未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对于瑕疵出资的股权,无论其是否已转让(甚至是多次转让)给他人,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转让人须就瑕疵出资的股权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而受让人如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受让方的话,则可免予承担责任。但受让人的善意标准相当高,须突破审慎注意义务的边界,达到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要求才可以免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受让人的连带责任也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均向债权人利益保护倾斜。
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已将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如实告知受让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届出资期限、已出资金额、未出资金额、出资财产是否存在瑕疵等,受让股东已完全清楚知晓股权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属于法定责任,如果转让股东已将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如实告知受让股东,受让股东明确表示由其承担出资或者补缴义务,则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果转让股东承担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责任后,有权向受让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