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分不清的情况下,很容易深陷“定金”陷阱……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无论是给付订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给付的订金。

IMG_256

以案说法

男子在与房东商谈租房事宜时,向其转账1万元,之后两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还因这笔钱闹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1月,孟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因工作变动想要重新租房。他偶然看到了林女士的房租出租广告,感觉很符合自己的要求,便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与林女士取得联系,询问房屋信息。

因为两人沟通顺畅,孟飞也想要赶紧解决租房事宜,便在次日通过微信直接向林女士转账1万元,备注“订金”。林女士接受了转账。

只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孟飞找到林女士想让她退还订金,而林女士却声称之前的转账为“定金”,拒绝退还。

因为孟飞与林女士各执己见,难以言和,双方直接诉至法院,让法院来“评理”。

庭审时,被告林女士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是因为这笔款项属于“定金”。在双方商讨租房事宜时,其已明确告知孟飞租房之前要交定金。后来孟飞转账时备注“订金”,当时她已提出异议,声称应该是“定金”,不是“订金”,孟飞称写了错别字,她也没有要求改正。虽然双方之后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定金不予退还。

林女士这样说,引起孟飞不满,他当即反驳,转账给林女士的1万元是“订金”,既然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那林女士应当如数返还。

后来,当庭查看双方的聊天记录时,显示孟飞与林女士谈及案涉款项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林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而且,双方并未就案涉款项的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孟飞向林女士转账时,双方并未达成确定性的、在将来特定时间内要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因此谈不上有需要担保的特定行为。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孟飞均将该1万元写作“订金”,而非“定金”,林女士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当即接收。

因为林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抗辩无效,法院支持了孟飞的诉讼请求,判决林女士退还孟飞订金1万元。

生活中,“定金”与“订金”经常会被混淆,广大消费者要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区分二者的法律含义,结合自身交易目的,明确具体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