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章无关)​

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山西某建筑公司诉某大学科研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张某借用山西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大学科研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依据合同完成某科研所的施工内容,某科研所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某科研所现在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但是,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山西某建筑公司遂委托王金龙律师进入,通过诉讼途径追回工程款。

02争议焦点和委托人诉求

争议焦点:第三人审计报告撤销,是否影响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委托人诉求:要回工程款及利息。

03诉讼策略

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工程价款的给付

04法院观点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本案系张某借用山西某建筑公司的资质与某大学研究所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人为张守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故七份建设工程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虽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涉案七项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某大学研究所验收后,全部合格,且已实际交付某大学研究所使用,某大学研究所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按工程决算的金额支付山西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故对山西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大学研究所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问题。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山西某建筑公司已委托山西造价咨询公司分别对七项工程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山西造价咨询公司已出具了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加盖了山西某建筑公司、某大学研究所和山西造价咨询公司的公章,某大学研究所的原法定代表人也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对此予以认定,某大学研究所虽对该工程结算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证实,现无证据证实七份工程结算书合同书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工程结算金额均低于工程预算金额,故山西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且有客观的真实性,应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05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张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本案中,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追要回我们的工程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些工程人为了省事——干完活就走,工程也不结算,也不留存其他证据材料。最后,通过诉讼也要不到钱,导致自己投入的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工程人,在做工程的时候一定要把合法合规贯穿工程的始终,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