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王某等31人均系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8月2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园片区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公园片区某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王某等31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他们认为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于是找到王金龙律师团队,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争议焦点和委托人诉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委托人的诉求是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狠抓政府的违法点,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提高补偿标准。

律师诉讼策略

律师在接受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不仅不符合法定条件,且程序违法。具体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另外,违反《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本案在立案后开庭前,律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9日就自行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予以公示。最终,一审法院因西固区政府自行撤销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点评

该系列案经过律师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在兰州当地已有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经验,精准确定诉讼方向和请求,深挖行政行为痛点。立案后,和法官就诉讼请求的种类存在分歧,在法官提议我方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律师仍坚持原既定的诉讼请求不变更。最终,区政府迫于各方压力,自行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本案也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成效,充分彰显了律师工作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至此,当事人的权利初步得以维护,本案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以下是部分判决书

以下是代理律师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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