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话题导入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章无关)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送达,补偿决定的内容等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在明律师通过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向大家阐述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如何通过诉讼实现精准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审理思路,以飨读者。
02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4日,安徽省六安市某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当事人王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王女士认为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故未能与区政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9月2日,区政府对王女士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王女士不服,找到在明律师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03律师观点
在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总结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以下违法之处:
(1)评估机构的选取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及补偿方案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为2018年6月1日,根据《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征收决定都没有作出的情况下先行选定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再行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案因缺少先行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前置程序违法。
(2)评估报告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也未送达给王女士。第一,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未拍摄相关的影像资料,也未制作实地勘察记录,案涉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402平方米,评估报告中确定的314.88平方米认定缺乏依据,且评估单价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报告采用的估价方法为比较法,但全文没有出现一处可参照的交易实例,反而在最后的估价结果项却又出现运用成本法进行测算,自相矛盾。第三,因评估机构的选取违反法定程序,且未送达给王女士,故该评估报告不应被采纳。
(3)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实体错误,且作出程序违法。第一,案涉房屋包括非住宅房屋,按照补偿方案区政府应该向王女士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在补偿决定中没有体现,即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内容低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第二,补偿决定中给予王女士的安置房并非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安置地点,同时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就近安置原则。第三,因案涉评估报告存在未送达、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问题,其在形式上即不具有合法性基础,故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也不具有合法性,王女士是否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系其享有的权利,并不影响评估报告本身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0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区政府直接通过随机选定方式并经公证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显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评估报告载明案涉房屋的建成年代与权属登记档案材料记载的不符,区政府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房屋的评估价值就可能存在偏颇之处。综合上述两点,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也撤销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
至此,案件达到了在明律师的预期,同时,当事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得以维护。